一、应用技术类
(一)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;
2.技术研究报告;
3.科技查新报告;
4.检测报告;
5.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(论文为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;
6.两家单位出具的应用佐证材料(需盖应用单位公章)。
(二)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技术研究报告;
2.科技查新报告;
3.检测报告;
4.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(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;
5.两家单位出具的应用佐证材料(需盖应用单位公章)。
二、基础理论类
(一)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;
2.研究报告;
3.科技查新报告;
4.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(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或2部学术专著(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,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);
5.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。
(二)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研究报告;
2.科技查新报告;
3.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(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或2部学术专著(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,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);
4.本单位学术部门(或学术委员会)等出具的评价意见;
5.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。
三、软科学类
(一)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;
2.研究报告;
3.科技查新报告;
4.1家厅级行政机关或以上单位应用佐证材料;
5.2篇核心期刊论文(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或2部学术专著(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,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);
(二)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研究报告;
2.科技查新报告;
3.1家厅级行政机关或以上单位应用佐证材料;
4.2篇核心期刊论文(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,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,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)或2部学术专著(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,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);